好尴尬!柳州男子把前女友写成“配偶”,房子办不了证!最新进展……
柳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车辆公司”)退休职工王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:他和同事韦某,在购买单位“房改房”填报申请表时,都把前女友写成“配偶”。此后,在换发企业《住房登记证》(以下简称“企业证”)为不动产权证过程中,韦某通过法院判决确权,顺利领到不动产权证;王先生两次上法庭确权,均被驳回。为何同一件事有不同结果?
据了解,今报对王先生的遭遇进行报道后,车辆公司已通知王先生,同意受理其不动产权的申请。
情况相同 结果各异
【资料图】
2008年11月,王先生花12万多元全款从车辆公司购买了一套单位的“房改房”。当时,王填写《职工购房申请表》,把女友黄某写成“配偶”申报。之后,他从车辆公司领到房屋产权人为自己的“企业证”。购买“房改房”不久,王和女友分手。
2022年4月,公司发布通知,购买“房改房”的职工可将“企业证”换发为不动产权证。当王持“企业证”去办理时,却被告知,由于无法判断其与黄某是否共有该“房改房”,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确权。
王了解得知,2009年4月,同事韦某购买“房改房”时,把前女友潘某以“配偶”身份在申请表上进行申报;2011年,两人分手。2020年11月,韦某为将“企业证”换成不动产权证,将潘某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柳南法院”)。
柳南法院审理认为,尽管韦某在申请表上将潘某以“配偶”身份填写,但并不意味双方存在真实夫妻关系,也无法推定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;且涉案房屋根据“企业证”登记,权利人为韦某。
为此,法院一审判决该“房改房”归原告韦某所有。双方均没有上诉,不久,韦某通过车辆公司申办到不动产权证。
有了同事的案例,2022年6月,王先生也将前女友黄某诉至柳南法院,请求确认诉争“房改房”归其所有。然而,法院驳回起诉。王不服,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中级法院”)上诉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
裁定生效 仍办不了
记者注意到,两审法院在裁定书中称,涉争房屋属“房改房”,且房改单位(即车辆公司)已向权利人王先生出具“企业证”的形式,确认了相关财产性权利,相关事项不需要重复确认;遂以王的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为由将其驳回。
既然如此,当年11月2日,王持“企业证”、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来到车辆公司住房管理部。该部门负责人认为,王所持的生效法律文书,未确认涉争房屋归他所有。因此,他需同申请表上的“配偶”黄某一起前来,才获受理换证申请。
王几经交涉未果,遂于今年1月,将车辆公司、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管理所(以下简称房产管理所)诉至柳南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。
车辆公司辩称,根据原告提供的裁定书,并没有明确房屋的归属(没达到析产的效果),因而不受理原告的换证申请。
柳南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的诉请实际调整的是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与自然人关系,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,不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;遂作出一审裁定,驳回王的起诉。
换证申请 已获受理
“同样一件事,同事顺利拿到判决换领证,我却处处碰壁。”王告诉记者,他换发不动产权证的申请已陷入僵局。为尽可能破局,他的代理律师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信访。目前,该中心正积极与车辆公司协调。
4月4日下午,王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,他接到柳南法院电话,承办法官建议王重新起诉,变更诉请为要求车辆公司受理其换证材料;这样,法院可依法处理。
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秋建告诉记者,根据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,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是,王先生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,黄某并非王先生的配偶,且黄某也没有在王先生购买诉争房屋中出资,因此,车辆公司和房产管理所应协助王先生申办不动产权证。
车辆公司房产管理部负责人提出,王先生要带申请表上的“配偶”黄某(王先生前女友)一起来,才予受理其申办不动产权证的要求,于法无据。至于王的前女友黄某在柳南法院庭审中称,王先生使用她的名义来购买诉争房屋,王先生应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主张,属另一法律关系,与王先生申办诉争房屋不动产权证无关,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权利。
4月7日,车辆公司已主动通知王先生提交申办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材料。王先生已根据要求提交了上述材料并被告知,他的材料报送到房产管理所审核后,再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办其不动产权证。
来源 | 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 实习生罗筱倩